一、危房鑒定
二、危房等級評定原則
(1)房屋危險性鑒定應以整幢房屋的地基基礎、結構構件危險程度的嚴重性鑒定為基礎,結合歷史狀態、環境影響以及發展趨勢,全面分析,綜合判斷。
(2)在地基基礎或結構構件發生危險的判斷上,應考慮它們的危險是孤立的還是相關的。當構件的危險是孤立的時,則不構成結構系統的危險;當構件的危險是相關的時,則應聯系結構的危險性判定其范圍。
(3)全面分析、綜合判斷時,應考慮下列因素:
①各構件的破損程度;
②破損構件在整幢房屋中的地位;
③破損構件在整幢房屋所占的數量和比例;
④結構整體周圍環境的影響;
⑤有損結構的人為因素和危險狀況;
⑥結構破損后的可修復性;
⑦破損構件帶來的經濟損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