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據《國務院關于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》(國發 [2016] 31 號)、《關于保障工業企業場地再開發利用環境安全的通知》(環發 [2012] 140 號)、《關于加強工業企業關停、搬遷及原址場地再開發利用過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》(環發 [2014] 66 號)、《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(試行)》(環境保護部令 第42號)、《廣東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》(粵府 [2016] 145號)等相關文件的要求,建立土地用途改變及流程中土壤環境狀況調查評估制度,根據場地調查評估工作階段實際需要,編制《場地環境初步調查報告》、《場地環境詳細調查報告》、《場地環境風險評估報告》,并將相關材料和結果呈報所在地設區市級以上政府部門備案。